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
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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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鹏远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0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60,199,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4%(通过现场以委托方式投票的股东之一
拥有两个证券账户,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其委托股数,实际其一
个证券账户的 800 股公司股份其并未委托投票,因此在统计时予以剔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
联交易事项的,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59,242,2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反对股数 90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5%,弃权
股数 50,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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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64,6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7%;反
对 907,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38%;弃权股数 50,063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
(二)《关于公司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
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270,5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1%,反对股数 90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34%,弃权
股数 50,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70,5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1%;反
对 90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34%;弃权股数 50,063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
(三)《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
公司续签<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250,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16%,反对股数 9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48%,弃权
股数 50,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0,0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17%;反
对 921,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48%;弃权股数 50,063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
(四)《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59,206,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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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反对股数 992,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8%,弃权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29,1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2%;反
对 992,76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8%;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关于为关联方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229,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2%,反对股数 992,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8%,弃权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29,1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2%;反
对 992,76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8%;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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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 _ 刘小英___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