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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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钟节平律师、范瑞林律师列

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

的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1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3 项议案,包括《关于选举张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公告。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冠豪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

股份 587,710,89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股东身份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及确认。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2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

2、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代表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会议通知中列明提

案之外的其他提案。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钟节平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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