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专业经历能够满足其岗位职责的需求,同意公司聘
任蔡志端先生为总经理(暂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陈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荣
建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苍利民先生、马学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新建募投项目
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募投项目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有关
规定。本次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降
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募投项目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摊薄即期收益及董事、高管承诺事项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
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煦燕、王霆、谢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