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
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独立意见
(一)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务公司”)
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
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
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
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
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及清控财务公司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清控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银
监会开业的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未发现清控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
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已成立了风险处置的机构,
明确了责任人,制定了清控财务公司风险信息的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
的处置程序。公司制定的清控财务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
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清控财务公司存贷款
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严格执行在清控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刘俊峰先生和傅翔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刘俊峰先生和傅翔燕女士 2 人任职资格和
条件符《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近三年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提名董事候选人都拥有履行董事、
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推荐刘俊峰先生和傅翔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 据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全资子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本次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全资子公司对重要指定经销商专项授信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目的是为了支持经销商,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新市场的拓
展,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与被担保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通过对本次对外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和分析,我
们认为:本次专项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范围可控,并制定较为完备的
监管措施,风险可控,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良好,有很好的偿还债务
能力。
(三)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近期监管政策的要求,董事会拟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
(一)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
予以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
的相关安排。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和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的独立意
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
采取措施的说明(修订稿)》;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和相关承诺主体出具
的承诺。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近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并结合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相关事项,公司编制了《紫光古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和《紫光古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
我们认为:
(一)上述修订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
予以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和《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独立董事:安寿辉、彭琳碧、王涌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