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临时会议拟于2016年2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将审议《关于公司与清
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
前就上述议案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上述议
案相关的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先认可意见
上述议案涉及的调整和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安寿辉、彭琳碧、王涌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