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投票方式、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2016年1月26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于2016年2月1日下午2: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帐户证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47,845,67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2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
股份447,845,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232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2,016,44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7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
代表股份132,016,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754%。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周传良先生、宋支边先生、赵院生先
生、李勇先生、樊辉先生、杨保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周传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选举宋支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选举赵院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选举樊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选举杨保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立斌先生、王存生先生、江榕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立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选举王存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选举江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
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中强先生、沈玉杰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郭中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选举沈玉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议案
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447,84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32,01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当选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的
职工代表监事宋小红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为三
年。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 明:
廉军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