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基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一定调整,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未发生变化,发

行对象仍为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曹蕾和上海华富利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资管-富鼎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7名特定对象,

其中: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钟婉珍为公司董事;吕旭

幸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沈依伊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发行对象陈尧根、

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

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和沈依伊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

该等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增强

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强化股东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

2016年1月29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太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