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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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网络投票时间为:(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 年 2 月 1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2016 年 1 月 31 日 15:00-2 月 1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大

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83,647,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5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320,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5%。

3、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1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4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3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8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09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2.10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5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05,894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225 股,反对 142,0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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