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议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文件,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 2016 年度拟向
8 家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总额度 23.55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授信期限一年。
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事宜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企业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适度借款也有利于企业运营,符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因此,对
于以上授信业务,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 2016 年度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总额
控制在 16.6 亿元以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无
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最
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我们认为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保证了其生产的稳定性,
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作用。公司 2016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行为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蔡学恩: 刘国武: 金明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