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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及人选等提出建议方案。本实施细则所指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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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
会议计划、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决议报告、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提名委员会工作组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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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建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
司治理实施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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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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