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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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105 号
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2016 年 1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
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
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1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72,1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6H010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