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
泰盛”)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为振东泰盛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
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振东泰盛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宋瑞卿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杜冠华 宋瑞卿
余春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