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30 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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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

律师、李克俭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在江苏省南通金陵能达酒店召

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

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进行

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通

过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

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通金陵能达酒

店召开,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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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截止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22,928,963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62.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9,008,3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13,920,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到会股东均系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出席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

经本律师审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大军先生主持,对会议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以 109,008,350 股赞成(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选举

李钟华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以 136,849,576 股赞成(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2%)选举

徐晓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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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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