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1-30 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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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观意字(2015)第 0564 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2-6-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2015)第 0564 号

致: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初灵信息委托,作为初灵信息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就初灵信息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出具了观意字(2015)第 0481 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153243 号)的要求及初灵信息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现出具《北京观

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

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具有与《法律意

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初灵信息本次交易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2-6-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初灵信息为本次交易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初灵信息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重组报告书未

按《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介机构也未就此发表意见。请你公司:1)按照我会相关

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合规性。

2)结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等,补充披露

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和合规性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爱金在内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本次交易募

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 19,800 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北京视达科股权的

现金对价,不超过 4,500 万元用于对北京视达科增资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

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

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5,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全

部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以及通过增资方式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关于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监管

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6-3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初灵

信息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1、201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05号文核准,采用公开发

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220,503,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汇会计师审验,并于2011年7月

28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1]2151号《验资报告》。

2、2015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雷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56号文)

核准,向雷果等12名交易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164,959股以购

买博瑞得100%股权;同时,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49,98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13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999,987.7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104,819,487.85元。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业经中汇会计师审验,并

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5]0067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初始存放金额 存储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

1202021229900185176 5,629,200.00 0.00

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专户

定期存单 75,000,000.00 48,434,385.6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

19-045301040013541 14,696,600.00 0.00

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专户

2-6-4

定期存单 57,200,000.00 12,976,786.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356930100100073535 10,000,000.00 已销户

杭州湖墅支行[注 1] 专户

定期存单 25,000,000.00 已销户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

11011479376602 9,777,200.00 已销户

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注 2] 专户

定期存单 23,200,000.00 已销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71010122001279373 — 0.27

杭州分行[注 2] 专户

定期存单 — 8,700,000.00

合 计 220,503,000.00 70,111,172.06

注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356930100100073535)

因资金已全部投入使用,该账户已于 2012 年 12 月销户。

注 2:根据公司 2012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将存放于深圳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 11011479376602)更换到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进行专户存储(账号 71010122001279373)。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11011479376602)已于 2012 年 11 月销户。

2、2015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初始存放金额(元) 存储余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1010122001536224 募集资金专户 104,819,487.85 已销户

公司杭州分行[注]

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71010122001536224)因资金

已全部投入使用,该账户已于 2015 年 5 月销户。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6-5

(1)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2,050.3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5,843.4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3,370.57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1 年 2,760.96

2012 年 5,566.5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15.29% 2013 年 4,428.51

2014 年 3,087.35

2015 年 1-7 月 0.0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 定可使用状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额 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态日期

年产 43.75 万台信 年产 43.75 万台信

1 3,428.11 2,700.00 2,700.00 3,428.11 2,700.00 2,700.00 0.00 2012.6.30

息接入产品项目 息接入产品项目

信息接入技术研发 信息接入技术研发

2 3,297.72 3,297.72 2,108.81 3,297.72 3,297.72 2,108.81 -1,188.91 2017 年度

中心建设项目 中心建设项目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761.55 3,761.55 2,308.00 3,761.55 3,761.55 2,308.00 -1,453.55 2017 年度

2-6-6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4 11,562.92 12,291.03 7,446.50 11,562.92 12,291.03 7,446.50 -4,844.53 —

关的营运资金 关的营运资金

5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1,280.10 — — 1,280.10 1,280.10 —

合计 - - 22,050.30 22,050.30 15,843.41 22,050.30 22,050.30 15,843.41 -6,206.89

(2)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0,481.95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0,481.9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2015 年 1-7 月 10,481.95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标的资产完

实际投资金额与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成工商变更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登记日期

金额的差额

购买深圳市博瑞得科技 购买深圳市博瑞得科技

1 10,500.00 10,481.95 10,481.95 10,500.00 10,481.95 10,481.95 0.00 2015.1.4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注:2015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雷果、车新奕、叶春生、贺晞、姚凤娟、刘立新、陈默、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悦享兴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悦享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深圳市同威稳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

有的博瑞得 100%的股权,其中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总计现金 10,50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70%,总计发行股份数为 13,059,701 股。

2-6-7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2011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 43.75 万台信息接入产品项目”的

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等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明细如下:

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方式 自行建设生产线 控股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司

实施地点 利用公司现有场地 上海禄森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期 2年 6 个月

投资金额 3,428.11 万元 2,700.00 万元

多余募集资金 728.11 万元转入“其他与主营业

多余募集资金处臵 —

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2014年1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购买建设用地建设接

入网、三网融合、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的议案》。公司拟投资不超过15,000.00

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建设用地,建设接入网、三网融合、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大楼

(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大楼)。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建设质量考虑,

公司拟部分变更“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

施方式,将募投项目“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用于场地购臵、装修的

870.00万元和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用于场地购臵、装修和展厅建设的

492.36万元,合计1,362.36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由购臵商品楼变更为自主建

设,即用于研发中心大楼建设。同时,公司将使用剩余超募资金5,523.70万元用

于研发中心大楼建设。

3)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投

项目“年产 43.75 万台信息接入产品项目”、“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已完成投资,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将项

目结余资金 1,280.10 万元(不包括项目尾款)和利息 542.39 万元,合计 1,822.49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最终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利息金额

2-6-8

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为准。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实际已补充流动资

金额为 1,827.98 万元(其中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 1,280.10 万元,使用利息收入

547.88 万元)。

(2)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1)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付购买博瑞得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部分的实际投入金额 15,843.41 万元,比承诺投资金额少

6,206.89 万元,主要系因为“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中拟用于自建办公楼的资金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超募资金)

中拟用于研发中心大楼建设的资金尚未投入使用。

(2)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际

投入金额 10,481.95 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使用,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情况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情况。

5、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臵换情况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先期投入及臵换情况。

6、闲臵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不存在临时将闲臵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金额及利息合计为

7,011.12 万元,该等剩余资金将主要用于研发中心大楼建设。

2-6-9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2011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截至 2015 年 7 月 截至 2015 年 7

承诺 是否达到

实际投资项目 31 日投资项目累 最近三年及一期实际效益 月 31 日累计实

效益 预计效益

计产能利用率 现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7 月

1 年产 43.75 万台信息接入产品项目 64.47% [注 1] 1,129.83 1,313.51 3,561.17 2,072.65 8,077.16 否

2 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注 2] — — — — — —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注 2] — — — — — —

4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4(1) —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 — [注 3] -116.68 -197.20 -137.73 -69.35 -520.96 否

4(2) —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 — [注 3] 923.15 1,171.89 1,173.72 43.81 3,312.57 否

注 1:根据公司 2011 年 12 月《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预计该项目年新增净利润 4,266.51 万元。

注 2: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不构成利润中心,无法单独进行财务评价。

注 3: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超募资金)已投资项目包括:(1)2012 年 1 月投入 275.00 万元出资设立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2012 年

1 月《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划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预计该项目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30 万元、140

2-6-10

万元、320 万元;(2)2012 年 12 月出资 4,971.50 万元收购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 61%股权,根据公司 2012 年 12 月《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 61%股权的公告》,预计该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900 万元、1,150 万元、1,450 万元。

2、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至 2015 年 7

是否达到

日投资项目累计产 承诺效益 月 31 日累计实

序号 项目名称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7 月 预计效益

能利用率 现效益

1 深圳市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 — — — — -982.97 -982.97 否

注 1:2015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雷果、车新奕、叶春生、贺晞、姚凤娟、刘立新、陈默、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悦享兴业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悦享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深圳市同威稳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博瑞得 100%的股权,其中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总计现金 10,50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70%,总计发行股份数为 13,059,701 股。

注 2:根据公司与博瑞得原股东雷果、车新奕、叶春生签订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书》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雷果、车新奕、叶春生承诺博瑞得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不低于 3,590.00 万元、4,130.00 万元、3,860.00 万元。

2-6-1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的情况说明

(1)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201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信息接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不直接产生利润,无法单独进行财务评价,但该项目建成后,公司的研发能力

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公司开发新的产品,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整

体核心竞争力;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不构成利润中心,无法单独进行财务评价。但

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在全国建立营销网络,有利于公司实现全国性经营战略。同

时,该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完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公司区域市场的服务能

力,提高响应市场的速度,使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

(2)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未达到预期效益的情况说明

201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43.75万台信息接入产品

项目、超募资金投资的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和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项

目累计实现收益均低于承诺效益20%以上,其中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累计

亏损。年产43.75万台信息接入产品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主要系受宏观环境影响,

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以及毛利水平未达到预期。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未达到

预期效益,主要系因该项目在市场开拓上未见成效,产品销售未达预期。杭州博

科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2012年至2014年累计收益达到预期数的93.39%,基本达到

承诺水平;但该公司2015年1-7月净利润出现下降,主要系因该公司依托电信运

营商的彩铃、短信、会易通等增值业务的收入规模出现较大下滑所致。

2015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均用于收购博瑞得100%的股权

项目,博瑞得2015年1-7月实际实现净利润-982.97万元,与承诺的2015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不低于3,590.00万元相差较大,系

因博瑞得的主要业务是为运营商客户提供以信令采集监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在

收入确认方法上以项目终验合格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而运营商项目终验多集中

在第四季度,上半年项目终验相对较少,因此该公司在1-7月份收入较少,导致

2015年1-7月份亏损较多。

(3)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1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向雷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56号文)

核准,向雷果等12名交易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164,959股以购

买博瑞得100%股权;同时,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2015年1月

4日,博瑞得100%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公司直接持有博瑞得100%股权。

1)博瑞得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博瑞得2014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139,767,952.81元,2015年7月31日账面

资产总额151,351,802.88元。

2)博瑞得运行情况

博瑞得业务稳步开展,目前经营稳定。

3)博瑞得效益情况

博瑞得2015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1,297.24万元,实现净利润-982.97万元。

4)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与博瑞得原股东雷果、车新奕、叶春生签订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书》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雷果、车新奕、叶春生承诺博瑞得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不低于人民币3,590.00万元、4,130.00万元、3,860.00万元。2015

年1-7月博瑞得亏损,主要系因博瑞得主要业务系为运营商客户提供以信令采集

监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以项目终验合格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而运营商项目终

验多集中在第四季度,因此预计博瑞得在下半年能够盈利。

三、上市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初灵信息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2-6-1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初灵信息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6-1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安排

了明确用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6,325.36 万元,占前次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的80.92%,其余募集资金正在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按期陆续

支出。因此,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1 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

部分将用于补充北京视达科流动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2 款、

第3 款和第4 款的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四、本次配套融资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00%,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和以增资方式补充北京视达科所需流动资金,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金额

为19,800万元,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1、上市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状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23,296.59万元,其

中,母公司报表层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6,485.20万元,其中7,011.12万元为前次募

集资金,已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剩余未明确用途的资金不足1亿元。2014年,公

司营业收入为23,122.98万元,较2013年20,277.45万元,增幅14.03%,随着公司的

发展,业务规模总体呈持续扩大的趋势,未来年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

考虑到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中的募投专户资金已有明确的用途,且现有货币资

金需要继续满足其持续经营的需要,并需要为应对偶发性风险事件等临时性波

动,预留一部分预防资金,其不可能依靠自有资金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因此,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缓解因本次交易需要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和本次交易现金

对价给公司带来的资金压力。

2、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融资能力

截至2015年7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16.10%,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从资产结构来看,上市公司资产主要以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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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产为主,其中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合计占比较高,货币资金中,大部分已经有明

确用途,能够用于本次交易的货币资金并不多;非流动资产中,无法用于抵押借

款的合并商誉占比较高,而可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

值为1,307.73万元,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抵押方式获得商业银行大规模授信的难度

较大。

3、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与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形式筹集

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两种融资方式对比分析

公司若全部通过银行借款来筹集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不仅增加了公司每

年的利息支出,减少公司的利润规模,而且将导致上市公司偿债压力增加,进而

加大经营风险。此外,考虑到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续扩张生产经营规模,

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量也将随之增长,并购整合后的业绩体现需要一定时间,上市

公司在较短期限内偿还并购贷款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股份来筹集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且发行对象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爱金,既避免因偿还并购贷款利息削减利润规模,进

而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又显示管理层对本次交易及公司未来的看好,同时亦增

强了标的公司股东及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信心。

综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基于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

资产负债率的综合考虑。因此,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上

市公司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发

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以及通过增资方式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

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

露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基于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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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产负债率的综合考虑,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问题5

申请材料显示,2012年5月,北京视达科全体股东以“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

台系统”非专利技术向北京视达科增资,上述知识产权系由陈朱尧与胡志煌两人

共同开发完成(以陈朱尧为主),由陈朱尧、罗卫宇、胡志煌及上海喆申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共享。重组报告书资产权属部分未披露北京视达科拥有非专利技

术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北京视达科目前拥有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情况。

2)“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是否利用北京视达科的资

源,是否涉及职务发明。3)该非专利技术由陈朱尧、罗卫宇、胡志煌及上海喆

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享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风

险或经济纠纷。4)本次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审

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京视达科目前拥有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北京视达科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该项非专利技术系2012年5月

北京视达科全体股东向标的公司用于出资的“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

专利技术。

二、“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未利用北京视达科的

资源,不涉及职务发明

“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未利用北京视达科的资

源,不涉及职务发明,其理由如下:

1、陈朱尧毕业于四川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软件开

发相关工作,曾任北京原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

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胡志煌毕业于福州大学机械设计制作以及自动化专业,毕

业后一直从事软件开发相关工作,历任TCL集团工程师、芯晟(北京)半导体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主管、北京原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主管,积累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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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技术经验,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2、胡志煌于2011年12月加入北京视达科,陈朱尧于2012年3月加入北京视达

科,在胡志煌、陈朱尧加入北京视达科之前,陈朱尧与胡志煌利用个人的业余时

间研发,其中陈朱尧负责该项技术的研发工作,胡志煌负责测试工作,其间并未

利用北京视达科的资源。

3、在“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开发完成并投入到北京视达科之前,

北京视达科的主营业务为机顶盒及其相关配套的销售,并不涉及平台软件的开发

业务;在该技术开发完成并投入北京视达科后,北京视达科才开始从事从事互动

媒体平台的设计、开发、部署和技术服务。自陈朱尧、胡志煌将该项非专利技术

用于出资以来,未收到过其他第三方对该技术权属提出的确权要求。

因此,“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未利用北京视达科

的资源,不涉及职务发明。

三、非专利技术共享的原因

陈朱尧、罗卫宇、胡志煌及上海喆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协商,认为除陈朱

尧、胡志煌研发的“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将为北京视达科的业绩带来提

升以外,罗卫宇、上海喆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市场资源、管理资源等资源也

将为北京视达科的业务拓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却无法以出资方式体现。为平衡各

方利益并结成长期合作关系,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署《知识产权—非专利技

术分割协议书》对非专利技术“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进行分割,该处臵

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

四、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依据及履行的程序

本次知识产权出资作价以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2012年6月8日出具的“京

东鹏评报字[2012]第A116号”《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

统”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2年5月31日。

本次知识产权出资已经北京视达科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于2012年6月8日出具的“(2012)中永焱验字第12334号”《验资报告》

进行了审验确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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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目前,北京视达科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该项非专利技术系2012年5月

北京视达科全体股东向标的公司用于出资的“广电全媒体集成播控平台系统”非

专利技术;该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未利用北京视达科的资源,不涉及职务发明;该

非专利技术由陈朱尧、罗卫宇、胡志煌及上海喆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享,不存

在其他协议或安排,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本次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依据

是合理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

问题6

申请材料显示,北京视达科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北京

视达科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情况、公司章程规定等补充披露

北京视达科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京视达科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情况、公司章程规定

时间 实际股权结构 管理层 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

罗卫宇,35%;陈朱尧,30%;

2013 年 1 月 经理:罗卫宇;技术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严文娟,30%;胡志煌,5%

监:陈朱尧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通过,特殊事项须经

罗卫宇,35%;陈朱尧,30%;

2013 年 8 月 经理:罗卫宇;技术总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严文娟,30%;胡志煌,5%

监:陈朱尧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二以上通过。

罗卫宇,35%;陈朱尧,35%;

2013 年 10 月 经理:罗卫宇;技术总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

严文娟,30%

监:陈朱尧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

罗卫宇,35%;陈朱尧,33%;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选举产生。

2014 年 1 月 严文娟,30%;初灵创投, 经理:罗卫宇;副总经

2% 理:陈朱尧

2014 年 4 月 初灵创投,30%;罗卫宇,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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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陈朱尧,23.57%;严 经理:罗卫宇;副总经

文娟,21.43% 理:陈朱尧;

初灵创投,30%;陈朱尧,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2014 年 8 月 24.83%;罗卫宇,22.83%; 经理:罗卫宇;副总经

严文娟,22.34% 理:陈朱尧

初灵创投,30%;严文娟,

执行董事:罗卫宇;总

18.67%;罗卫宇,17.91%;

2015 年 6 月 经理:罗卫宇;副总经

西藏光耀:16.85%;陈朱尧,

理:陈朱尧

16.57%

二、北京视达科报告期内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析

1、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角度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始终比较分散:虽然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

月期间工商登记显示罗卫宇持股比例达到65%,但其中的30%系代严文娟持有,

罗卫宇实际持股比例为35%,即:在报告期内,北京视达科单个股东持股比例最

高为35%。

报告期内,除2015年6月股权转让后初灵创投持股比例超出第二股东10%以

上,其他期间内,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小,持股比例

平均,而初灵创投作为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并不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

也不向标的公司委派人员,且其持股比例仅为30%,持股比例低于50%,并不足

以对标的公司实施控制。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在标的公司历次股东会中,

标的公司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

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从股权结构看,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平均,无单一股东

可以对标的公司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且各股东之间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

标的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及公司章程规定角度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管理层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日常经营决策主要由罗卫

宇、陈朱尧做出,但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并未显示罗卫宇、陈朱尧结成一致行

2-6-2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动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执行董事

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非个别股东委派,同时,基于上述关于股权结构的分

析,个别股东无法控制股东会对执行董事的选举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因此,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及公司章程规定方面来看,标的公司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北京视达科报告期内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平均,无单

一股东可以对标的公司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其生产经营决策主要由北京视达科

内部管理层作出,根据北京视达科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无单一股东可以对标的

公司实施控制,北京视达科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问题16

申请材料显示,出于谨慎性考虑,本次评估考虑北京视达科2015年-2020年

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税收优惠的可持

续性,相关假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

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分析

(一)国家支持软件行业发展主要政策

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 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除该条所列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七个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

规定。

2000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第五条首次规定了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

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

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011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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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继续实施

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1 年 10 月 1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

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

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税收优惠持续性的影响分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主要针对的是坚持税收法定

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

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

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

策。

软件增值税退税相关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为全国性税收

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

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应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综上所述,北京视达科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

件,且享受该等税收优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国务

院立法所确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4〕62 号)所要求清理的范围,具有持续性。

二、若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对本次评估值的影响

假设北京视达科在预测期内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内的盈利

预测影响如下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8-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至永续

净利润(享受

1,061.38 4,852.62 6,273.28 7,476.98 8,943.91 9,825.79 8,321.29

税收优惠)

2-6-2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净利润(不享

746.72 3,844.75 5,164.28 6,222.70 7,550.43 8,286.28 8,321.29

受税收优惠)

经测算,北京视达科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下收益法估值为 66,059.02 万

元,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下收益法估值为 61,329.10 万元,估值下降

4,729.92 万元,下降比例为 7.16%。

鉴于北京视达科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技术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知识

产权以及企业管理情况等均符合软件企业的相关标准,在国家现有政策不进行重

大调整的情况下,预计北京视达科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风险或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北京视达科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技术研发能力、质

量保障能力、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管理情况等均符合软件企业的相关标准,在国家

现有政策不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预计北京视达科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或实质性障碍。

问题18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京视达科报告期解除股权代持过程中涉及纳税的合规

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解除股权代持的纳税情况

2013年8月23日,上海喆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视达科出资额

300万元转让给罗卫宇,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代持,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格。2014

年8月6日,罗卫宇将其持有的北京视达科出资额312.76万元转让严文娟,其中300

万元系将原来委托持有的全部股份解除代持,因此不存在转让对价。

2014年8月6日罗卫宇将其代持的北京视达科出资额300万元无偿转让严文娟

时,因该交易实质为解除股权代持而非股权转让,且交易双方未进行资金收付,

罗卫宇未实际取得任何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股权代持纳税的分析

根据上述解除股权代持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

2-6-2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

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

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

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

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

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

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

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6-2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

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就本次解除代持,虽然其实质未构成股权转让,但形式上具备股权转让的要

素。由于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同时,罗卫宇转让给陈朱尧17.64万元出资额作

价23.4612万元,股权转让定价根据北京视达科2014年7月末的每一元出资额对应

的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33元/注册资本,因此,解除代

持的股权转让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解除代持的股权

转让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

告》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罗卫宇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按核定价格征缴个人所

得税的风险。

虽然存在上述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但鉴于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实质上

不存在股权权益变动,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严文娟将以其取得股权的

原始成本为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就解除代持所涉及的股权不存在应纳个人

所得税额减少的情形,同时,罗卫宇就该等解除代持股权涉税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如因本人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本人补缴相应

税款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

避免给北京视达科、初灵信息造成损失或影响。因此,罗卫宇未就解除代持股权

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北京视达科报告期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被税务主

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

告》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正当理由,罗卫

宇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按核定价格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就存在的可能被征缴

个人所得税风险,罗卫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因其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导

致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其补缴相应税款时,罗卫宇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

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因此,就存在的可能被征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将不会对北京视达科、初灵信息造成任何损失或影响。

2-6-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2-6-2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榕

负责人:韩德晶 张文亮

年 月 日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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