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转让山东陆宇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事宜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于转让山东陆宇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为通过盘活资产以集中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有利于
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资源
的充分利用。
2.本次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
合法。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
作的专业资质,上述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
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具有独立性,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
科学的原则。
4.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评估使用的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和准则,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结果公允;评估方法选取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
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
5.本次转让价格主要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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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公允,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
公允性和合理性表示赞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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