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30 0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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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86 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35,420,000 股新股。由于前期股市剧烈波动,“富春定增 421 号”资管

计划的委托人资产严重缩水,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无法认购该资管产品,进而导致财通

基金无法认购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故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1,97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15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244,965,5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15,000,000.00 元、审计及验资

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合计 1,251,97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28,713,53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全部到位,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 0000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烟台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牟平支行营

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

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

司增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14610154500000752,截止2016年1月21日,专户

余额为6000万元。

农业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15386101040037376,截止2016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

16996.55万元。

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及时通知东兴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公司存单

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璟、任兆成可以随时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农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

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东兴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一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同时向公司、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

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与东兴证券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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