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02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 年 6 月 27 日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9 年 8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2010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次修订,2016 年 1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
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制
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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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 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
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在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保
持一致。
(四) 主动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
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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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发言人,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所有公司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是该单位信息报告的直
接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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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时间须满足《上交所上市
规则》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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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界定应披露交易的额度标准,参照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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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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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上述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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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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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个人信息及
所持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
协调落实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事宜。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审核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经董事长或被授权人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公司定期报告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根据当期定
期报告编制要求,拟定定期报告的框架,部署各相关部门的编制内容,
并确定时间进度。各部门应根据要求和时间进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相关资料。
(三)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四) 董事会办公室须至少于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将定期报告初
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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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附件一《中
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定期报告)的审批程序后方
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报告、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有效地管理、收集本公司及所属企
业的专业信息,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有效地管理、收集其专业信息,在
各所属企业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时,各所属企业
应按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报告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该单位对该重大事件进行初步审核,有权
要求该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呈报董事长,决定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形成的披露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后披露
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对于非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形成的临时
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组织编制,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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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被授
权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场出现公司传闻时,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认为
应当澄清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经报请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同意
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澄清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敏感
财务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有的临时报告及其他应披露事项需通过附
件二《中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临时报告)的审批
程序后方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临时公告发布的当天将公告文稿抄送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一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应
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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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关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
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和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或将会议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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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其他人士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
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
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士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并对
该重大事项是否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呈报董事长。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
工作,应当帮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各
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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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
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中介协助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负责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日
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部门解释规则。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
各部门了解有关方面的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各部门报送涉及信息披
露的资料和文件。
汇总各部门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踪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
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的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公司指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确保所属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工作有配合义务,应当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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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相关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均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单位(含各部门、所
属企业)有责任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
第六十一条 除服务合同中已明确保密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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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节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六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不准确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或对外泄露公司未经披露信息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
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亦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
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
息的,公司有权申请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
警告和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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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并
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一) 年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中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解释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本制
度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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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与年报实际披露的业绩、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
息记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
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重大差错或重大
遗漏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
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
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 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
调离岗位;
(二) 经济责任:罚款;
(三) 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七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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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继续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六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
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应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
及处理结果。
第七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 H 股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均按照《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香港当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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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定期报告)
附件二《中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临时报告)
附件三:《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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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定期报告)
单位(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拟 信息内容
公 摘要
开
信 □上交所网站 □联交所网站 □公司网站
息 公开方式
□其他(请注明)
□定期公告 拟公开
信息载体形式 年 月 日
□其他(请注明) 时间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是 □否
经办人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是 □否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
初审意见
董事 签名: 年 月 日
会信
息公
财务负责人
开保
审核意见
密审
查意 签名: 年 月 日
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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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船防务董事会信息披露及保密审查表(临时报告)
单位(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拟 信息内容
公 摘要
开
信 □上交所网站 □联交所网站 □公司网站
息 公开方式
□其他(请注明)
□临时公告 拟公开
信息载体形式 年 月 日
□其他(请注明) 时间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是 □否
经办人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是 □否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
初审意见
董事 签名: 年 月 日
会信
息公 联席
开保 公司秘书
密审 审核意见
查意 签名: 年 月 日
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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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 是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职务),现向公司承诺:
一、阅读并遵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所称事项的有关信息或其他的股
价敏感信息等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包括控股股东)或者个人泄露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本人所知悉的相关内幕信息仅用于与本人工作相关的事
项,不用于其它用途。不利用内幕信息亦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告知公司内部第三方的,本人应首先获得
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将第三方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并在签订本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告知;
四、当本人岗位发生变化时,本人将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且仍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承担相关责任,并在该等内幕信息正式公告
之前或该信息不再是内幕信息之日止履行保密责任;
五、若本人发现公司内幕信息可能泄露或已泄露,本人将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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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或
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根据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
证券/金融监管机关等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监
管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
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透露保密信息)。
八、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半
年后止,若出现上述第四条之情形时,本人承诺亦将继续履行相应保
密责任。
此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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