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630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
会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或“公司”)、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
作出答复如下,请贵会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尚需通过商务部审查。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批进展情况。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收购。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5 年 11 月 4 日,中国五矿及律师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事宜与
商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等。
经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目前,中国五矿正在准备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国境内经营者
集中申报材料,并将在材料齐备后尽快提交商务部审核,预计在今年一季度报送。
公司已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之“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时间,(二)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的相关程
序”中修改并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以楷体加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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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尚待商务部审核通过,能否获得批准以及何
时完成批准,最终由商务部决定。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经商务部批准
之前,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不会实施本次交易。”
2、申请材料显示,由于中国中冶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尚待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收
购守则,豁免中国五矿对中国中冶的强制性全面收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审
批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上述审批是否为本次申请
的前置程序,两个豁免申请的衔接安排及相关后续实施计划,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
得实施本次收购。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香港证监会的审核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了豁免申请,并应香港证监会要求,
进行少量调整并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再次提交;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了香港
证监会对豁免申请的第一轮书面提问,目前正在准备回复函。公司的境外律师认为,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是香港证监会《收购合并守则》规定的可豁免遵守全面收购
义务的情形之一,市场上也有获得豁免的先例;就公司本次境外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而
言,能否获得豁免视乎香港证监会是否认为中国中冶的实际控制人在战略重组前后没有
变化,目前暂无法确切预计办毕时间。
2)境内外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衔接安排及相关后续实施计划
经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协
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1)在本次重组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
断申请通过商务部审查;(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
异议,并豁免中国五矿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本次
重组授予根据香港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证券
之责任之豁免。因此,两个豁免申请均为实施本次重组或收购的前置条件,但相互之间
并不构成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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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已同步向贵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和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之豁免的请示,并计划待满足重组协议的全部生效条件后,实施
本次收购。
收购人已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
的”之“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时间”之“(二)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
的相关程序”中修改并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以楷体加粗表示):
“香港证监会正在就中国五矿的豁免申请进行审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是香港证监会《收购合并守则》规定的可豁免遵守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形之一,市场上也
有获得豁免的类似案例,但目前暂无法确切预计办毕时间。
上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对于境内外要约收购豁免的批复均为实施本次重组
或收购的前置条件,但相互之间并不构成前置条件。公司将在上述申请分别获得批复,
并满足重组协议的全部生效条件后,实施本次收购。”
3、请律师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国资划转批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律师核查,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作出《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中
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4 号)(以下简称“《重
组的通知》”)。《重组的通知》中明确,国务院国资委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
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实施战略重组,以无偿划转方式将中冶集团整体划入中国五矿,
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不再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根据《重组的通知》的内容,本次重组已经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同
意,无需再次报批。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对于国务院国资
委下发的文件应当遵照执行。
综上,经律师核查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国务院的批准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同意,收
购人已在取得批复后相应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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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材料显示,2005 年 9 月,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以及 Resco Products, Inc.
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院提起对包括中国五矿及其下属矿产公司等 17 家中国企业在内
的镁砂反垄断诉讼,该案件仍然处于审理推进阶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案
由、进展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案由
2005 年 9 月,镁砂案的原告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 Resco Products, Inc.以“成
立‘镁砂论坛’缔结垄断协议,实施定价行为和操控出口到美国的镁矿产品,违反《谢
尔曼法》”为理由在美国对包括中国五矿及其下属矿产公司在内的 17 家中国企业提起
镁砂反垄断诉讼案。原告之一 Resco Products, Inc.声称其与其他直接购买者因此遭受了
5890 万美元的损失并主张赔偿,另一原告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代表非直接购买
者请求法院下发禁止令。
2)案件进展
根据本案代理律师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的陈述,进展情况如下:
该案最初于 2005 年由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受理,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于 2008 年
12 月被新泽西州地区法院驳回,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 2010 年 4 月再次被驳回。此后,
原告就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的裁定向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诉,后者于 2011 年 8
月作出裁定,撤销新泽西州地区法院做出的驳回诉讼请求裁定并要求其重新审理;2014
年 7 月,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经过重审,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第
二次变更诉讼请求。2015 年 1 月,中国五矿联合其他被告共同向法院请求驳回原告第
二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强制仲裁,目前新泽西州地区法院尚在处理该等请求。
3)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该案在美国进行,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案件尚未进入庭审阶段,并且美国各级法
院亦未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因此,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依据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不能认定中国五矿及其下属矿产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中国五矿不存
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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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经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律师意见,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不能认定中国五矿及其下属矿产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案对本次交易不构成
实质影响。
5、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目的。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已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之“一、收购目的”中修改并补充披露如下内容(以楷体加粗表示):
“本次交易是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
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指导思
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举措。实施战略重组后的中国五矿,在
资源开发、大宗商品贸易流通、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会
逐步显现。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的战略重组,有利于构建全球冶金矿业完整的产业链和
价值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不仅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
影响力,还将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
经财务顾问核查,上述表述符合本次交易目的。
6、申请报告书未说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请你公司予以补充说明。请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中国中冶主营业务包括工程承包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装备制造业务以及资源开
发业务。其中,工程承包业务是中国中冶的传统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冶金工程承包业务
以及民建、公路市政、城市综合体建设、清洁能源、特色主题工程等非冶金工程承包业
务,2014 年贡献中国中冶 81.52%的营业收入和 78.34%的毛利;房地产开发业务是中国
中冶第二大业务板块,2014 年贡献中国中冶 10.44%的营业收入和 14.77%的毛利;装备
制造业务主要包括冶金设备及其零部件、钢结构及其他金属制品的研发、设计、制造、
销售、安装、调试、检修以及相关服务,2014 年贡献中国中冶 4.68%的营业收入和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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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毛利;资源开发业务主要集中在镍、铜、铁、铅和锌等矿产品和冶炼加工领域以及多
晶硅生产等,2014 年贡献中国中冶 1.95%的营业收入和 1.32%的毛利。
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中国中冶年度报告后认为,上述表述符合中国中冶的主营业务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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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义
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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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义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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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义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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