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博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集团”)、谢朝春、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盛世博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众投资”)、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腾投资”)、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恒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运投资”)、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泽投资”)持
有的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奈特”)100%的股权,并通
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博威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谢朝春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谢识才先生之子,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的合伙人均
为公司和康奈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
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
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
决,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原
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对《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邱 妘、石佳友、门 贺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