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 20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西桂 冠 电力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海 东方华银律 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 西桂 冠 电力股份有 限
“ ”
公 司 ( 以下简称 贵 司 ) 委托 , 就贵 司召开 ⒛ 1 6第年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有 关
事 宜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 》 ( 以下简称 《大会 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 其他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广
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 限公 司公 司章程 》 (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 定 ,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为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 书 , 本所 律 师 审查 了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相 关 资
料 , 包括但 不 限于 公 司召开 ⒛ 1 6第年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 司2 0 1 6 一
年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程 、议案及 决议等文件 资料 , 同时听取 了公 司董事会 秘 书就
有 关事 实 的陈述和 说 明 。公 司 已 向本所 作 出保证和承诺 , 保证 公 司 向本 所提供 的
资料和 文件均 为真 实 、准确 、完整 , 无重 大遗漏 。
本 所 律 师仅 就 本 法律 意 见 书 出具 日以前所 发 生 的事 实 以及 本 所律 师对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理解 发表法律 意见 。
本 法律 意见 书仅 供 公 司为本 次股 东大会 之 目的使 用 , 不 得 用 于其他 任 何 目
的 。本所 同意本 法律 意 见 书作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公告材料 , 随其他 资料 一 起 向
社会 公众披 露 , 并依法承 担相 关 的法律 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和 《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东方华银关于桂冠 电力 2016年—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 、
集 召开的程序
2016年 ,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 出决议,决定于 ⒛16
年 1月28日召开 ⒛16年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⒛16年1月13日,贵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 m,cn)
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己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⒛16年
月28日午 14∶ 广西南宁市青秀 区民族 大道 126号 22层201号
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⒛16年 28日午9∶ 5至 30至l∶ 午
13∶ 1⒌00,通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 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合 计 1 3 人, 代表 股 份
5,185,092,606股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85,51%。 :
数 的 其 中
( I)参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
份 5 , 1 84,“,占公司总股本的 85.508%;
(2)参 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人,代表股份 佴9,6 0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 ,表决结果如
东方华银关 于桂冠 电力 ⒛ 16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 书
下:
1、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⒛15年
议案》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 。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⒛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
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 9016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葸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⒛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
负责人 :吴东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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