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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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 20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西桂 冠 电力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海 东方华银律 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 西桂 冠 电力股份有 限

“ ”

公 司 ( 以下简称 贵 司 ) 委托 , 就贵 司召开 ⒛ 1 6第年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有 关

事 宜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 》 ( 以下简称 《大会 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 其他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广

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 限公 司公 司章程 》 (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 定 ,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为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 书 , 本所 律 师 审查 了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相 关 资

料 , 包括但 不 限于 公 司召开 ⒛ 1 6第年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 司2 0 1 6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程 、议案及 决议等文件 资料 , 同时听取 了公 司董事会 秘 书就

有 关事 实 的陈述和 说 明 。公 司 已 向本所 作 出保证和承诺 , 保证 公 司 向本 所提供 的

资料和 文件均 为真 实 、准确 、完整 , 无重 大遗漏 。

本 所 律 师仅 就 本 法律 意 见 书 出具 日以前所 发 生 的事 实 以及 本 所律 师对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理解 发表法律 意见 。

本 法律 意见 书仅 供 公 司为本 次股 东大会 之 目的使 用 , 不 得 用 于其他 任 何 目

的 。本所 同意本 法律 意 见 书作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公告材料 , 随其他 资料 一 起 向

社会 公众披 露 , 并依法承 担相 关 的法律 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和 《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东方华银关于桂冠 电力 2016年—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 、

集 召开的程序

2016年 ,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 出决议,决定于 ⒛16

年 1月28日召开 ⒛16年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⒛16年1月13日,贵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 m,cn)

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己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⒛16年

月28日午 14∶ 广西南宁市青秀 区民族 大道 126号 22层201号

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⒛16年 28日午9∶ 5至 30至l∶ 午

13∶ 1⒌00,通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 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合 计 1 3 人, 代表 股 份

5,185,092,606股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85,51%。 :

数 的 其 中

( I)参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

份 5 , 1 84,“,占公司总股本的 85.508%;

(2)参 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人,代表股份 佴9,6 0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 ,表决结果如

东方华银关 于桂冠 电力 ⒛ 16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 书

下:

1、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⒛15年

议案》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 。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⒛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

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 9016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葸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桂冠电力⒛1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

负责人 :吴东桓

zvt6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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