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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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1月

28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知:冯海良先生通过其本人及其子冯橹铭

先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14日到2016年1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9,659,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截至2016年1月28日,冯海良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完成,现将本

次增持的相关情况进行如下披露: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及其子冯橹铭先生。

2、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决定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知:冯海良先生计

划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增持数量不低于16,714,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

33,428,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披露的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100)。

4、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6-005):冯海良先生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1,099,84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5、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冯海良先生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1,099,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具体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冯海良先生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559,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具体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1%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冯海良先生通过其子冯橹铭先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

占公司

增持人 增持均价 增持数量 总股本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姓名 (元/股) (股) 比例

(%)

集中竞价 2016 年 1 月 14 日—

冯海良 7.50 16,659,466 1

大宗交易 2016 年 1 月 21 日

冯橹铭 大宗交易 2016 年 1 月 28 日 6.82 13,000,000 0.78

合计 7.20 29,659,466 1.78

6、增持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增持人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股) (股)

(%) (%)

冯海良 0 0 16,659,466 1

冯橹铭 0 0 13,000,000 0.78

合计 0 0 29,659,466 1.78

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其子冯橹铭先生、公司控股股东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达 861,218,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3%。其中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 819,222,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01%;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12,336,4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冯海良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 16,659,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冯橹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说明。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

条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赵寻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行为

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冯橹铭先生、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

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冯海良先生增持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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