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
战略需求。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在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相关议案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事前认可。
3、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定价方
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极大地改善公司目前主
业乏力的现状,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
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
关工作;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