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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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

战略需求。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在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相关议案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事前认可。

3、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定价方

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极大地改善公司目前主

业乏力的现状,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

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

关工作;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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