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发布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5 年经营业绩
将出现亏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和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期不能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锁条件,同
意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 3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 209.8 万股、17 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7.5
万股,共计 237.3 万股。
2、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股份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为 8.88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1.15 元/股,银行存款
利息以董事会召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参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
为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文 敏 任 岳 于 今
201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