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1-28 0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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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相关规则及程序

SHENDA-001ZZJG-10-1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1 月 27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

高权力机构的职能,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

司一切重大事务。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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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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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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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豁免的情况外,以下任何一项交易事项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

的项目;

(2) 公司在一年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或公司内部项目投资(含新设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及对该等企业的增资),

其经累积计算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值 30%的事项;

(3) 某一交易或契约,当其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 50%、或其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或其产生损益的

绝对值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时;

(4) 引起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的股权类交易或契约,当交易标的所对应

的企业或组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 50%时;

(5)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同时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不向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涉及下列任何一项对外担保行为或资产抵押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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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抵押行为,参照本条上述各款执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由董事会召集,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指定的位于上海市区内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其中通过网络

表决投票方式表决时,如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

络投票的,亦将被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有关规则要求的投票申报

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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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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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

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一)公司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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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除有必要、且根据有

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允许变更,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并公告,将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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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以及告知延期会议召开时间。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除非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应出示本款上述

文件外,还应出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

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应出示本款上述文件外,还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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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进行会议登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本款前述所称之“会议登记”应当终止;除采

用网络投票表决外,在现场表决开始后,尚未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将丧失本次会

议的现场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分别或者共同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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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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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的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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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宣布有

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之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

之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

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或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在公司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

荐候选董事,如有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

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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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

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在公司

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

荐候选监事,如有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

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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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相关规则及程序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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