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签署:
本企业由 2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个,有限合伙人 1 个。
1)合伙企业: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919B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和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普通合伙人:深圳和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13349140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3) 有限合伙人:谢建军
身份证号:440924197208184579
住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 1 号
(以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称为“各合伙人”)
鉴于:
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的)合伙人已
签署了《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
伙协议》”),现各方就《合伙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普通合伙人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因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
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
情形,具备担任本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有限合伙人为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备担任本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各合伙人认缴本企业的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认缴本企业出资的资金
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条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各合伙人对本企业的最终
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
资安排。
第四条 各合伙人就本企业认购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
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各合伙人承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最终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2、各合伙人的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
的顺利实施。
3、各合伙人承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
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方的情形;
4、各合伙人承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各合
伙人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其他认购对
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5、各合伙人承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
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6、各合伙人同意,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
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各自在本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将本企业用于认购本
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本企业。
7、各合伙人承诺,在本企业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
(即锁定期),各合伙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本企业的出资份额或以
任何其他方式主动退出本企业;
8、各合伙人确认,各合伙人或其自然人股东均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9、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本企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确保本
企业能按时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时
足额向本企业缴纳出资导致本企业受到损失的,各合伙人将赔偿本企业因此而受到
的全部损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或未全额缴付出资的,则每逾期一日
(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 0.5‰/日向本企业支付滞纳金。如逾期
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全额缴付出资的,该合伙人应当按照未能缴付出资金额的 10%
向本企业支付违约金。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本企业造成损失,该等违约合
伙人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本企业损失的,还应负责充分及时地赔偿损失,该等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因未能按照与珠海中富的约定支付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所导致的所有赔偿金额。
10、如任何合伙人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者保证不实或者违反任何承
诺而导致本合伙企业遭受损害,则该等合伙人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损失进行充分赔
偿。
第五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于各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与《合伙协议》存在差异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
有约定的,适用《合伙协议》。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报有关
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
议》签署页)
合伙企业(盖章): 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和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
议》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盖章):深圳和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
议》签署页)
有限合伙人(签字)谢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