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1-28 0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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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委托人协议

本委托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签署: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由两名委托人共同出资设立,两名委托

人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受托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000000105579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委托人 1:徐英捷

身份证号:320602198705240511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郭北村 20 幢 101 室

委托人 2:李郛

身份证号:4403071989061715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西一村 1 巷 16 号

(以下委托人 1 和委托人 2 合称为“各委托人”)

鉴于: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系由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

为人民币 29,448.74 万元,其中,徐英捷认缴份额为 19,632.49 万元,占比 66.67%;

李郛认缴份额为 9,816.25 万元,占比 33.33%。为进一步明确各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现各委托人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委托人协议:

第一条 各委托人为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具备认购资管计划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各委托人认购资管计划的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

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条 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各委托人对资管计划的最

终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结

构化融资安排。

第四条 各委托人就资管计划认购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

中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各委托人承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最终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2、各委托人的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

的顺利实施。

3、各委托人承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

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方的情形;

4、各委托人承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各委

托人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管

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5、各委托人承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

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6、各委托人同意,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

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各自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将资管计划用于认购本

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资管计划。

7、各委托人承诺,在资管计划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

内(即锁定期),各委托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资管计划份额或以任

何其他方式主动退出资管计划;

8、各委托人确认,各委托人均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员工;

9、各委托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向资管计划缴纳认购资管计划的认

购资金,以确保资管计划能按时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

若各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向资管计划缴纳认购资金导致资管计划受到损失的,各委

托人将赔偿资管计划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委托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资管计划

认购资金或未全额缴付资管计划认购资金的,则每逾期一日(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

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 0.5‰/日向资管计划受托管理人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十个

工作日未能全额缴付出资的,该委托人应当按照未能缴付资金数额的 10%向资管计

划(由受托管理人代收)支付违约金。如因委托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资管计划造成

损失,该等违约委托人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资管计划损失的,还应负责充分及

时地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因未能按照与珠海中富的约定支付

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所导致的所有赔偿金额。

10、如任何委托人在本委托人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者保证不实或者违反任何

承诺而导致资管计划或受托管理人遭受损害,则该等委托人应当对资管计划或受托

管理人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第五条 其他

1、本委托人协议于各委托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报有关

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

协议》签署页)

受托管理人(盖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

协议》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 徐英捷: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

协议》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 李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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