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8 0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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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6-020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洲投资”)、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

丰投资”)、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木真资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星之火”)、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正丰鼎盛”)以及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汉华同盟”),发行对象共 7 名。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目前没有、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亦不会存在违

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即:

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其合伙人、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财通基

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

伙人、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以及以上认购对象

的最终出资人(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股东、出资人、合伙人等)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

产品及其委托人之间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3.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本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将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存储本次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该专门账户内的资金严格按照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

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借款;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实际需要量,偿还目前负债后,视生产

经营需要不排除以负债的形式筹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不存在计划新增

负债用于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等违反《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公司承

诺不会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公司章程》、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变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4.公司目前没有在发行完毕后 12 个月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的计

划,也没有影响公司股价的其他重大事项尚未披露。未来,随着国家政策调整、

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公司如果筹划上述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就珠海中富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目前没有、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亦不会存在违

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即:

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其合伙人、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财通基

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

伙人、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以及以上认购对象

的最终出资人(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股东、出资人、合伙人等)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

产品及其委托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有且仅有以下两

家:

(1)深圳捷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深圳汇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减持珠海中富股份的情况;自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不会减持珠海中富股份。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刘锦钟先生作为珠海中富的实际控制人,就珠海中富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目前没有、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亦不会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即:广

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合伙人、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财通基金

-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合伙人、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

人、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以及以上认购对象的

最终出资人(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股东、出资人、合伙人等)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

及其委托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珠海中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珠海中富的关联方,就珠海中

富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目前没有、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亦不会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即:广

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合伙人、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财通基金

-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合伙人、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

人、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以及以上认购对象的

最终出资人(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股东、出资人、合伙人等)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

及其委托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五、认购对象的承诺

(一)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财通基金、星星之火、正丰鼎

盛、汉华同盟的承诺

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财通基金、星星之火、正丰鼎盛、汉华

同盟作为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本公司/合伙企业

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股东/合

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本公司/合伙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

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

3、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本公司/合伙企

业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任何

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4、本公司/合伙企业本次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

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

5、本公司/合伙企业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不存在认购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情形。

6、本公司/合伙企业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伙企业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

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8、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

会报备之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

珠海中富;若本公司/合伙企业未能将认购资金足额缴付至珠海中富,本公司/合

伙企业将向珠海中富支付相当于认购金额 10%的违约金。

(二)长洲投资的其他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系出于财务投

资的目的,本公司在取得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

致行动人在未来三年内不增持珠海中富股票,也不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投

票权委托等方式与珠海中富的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且,在本次发行后

三年内,本公司不会向珠海中富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会谋

求珠海中富的控制权。

2、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从本次非公

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

减持珠海中富股份的情况;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认购取得的珠海中富股

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有且仅有新疆

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化州市松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六、认购对象最终出资人的承诺

(一)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星星之火、正丰鼎盛、汉华同

盟最终出资人的承诺

1、本人在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的出资系本人真实意

思表示,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3、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

利实施。

4、本人与认购对象其他股东/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

人对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

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

5、本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

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方的情形。

6、本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本人与参与

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认购对象的其他股东/合伙人、其他

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

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

关系。

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

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8、本人承诺,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

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本人在认购对象中的出资比例,将认购对象用于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认购对象。如本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缴足认

购资金的,本人将按未缴付资金数额的 10%向认购对象支付违约金。

9、在认购对象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即锁定

期),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认购对象的出资份额或以任何其

他方式主动退出公司/合伙企业。

(二)长洲投资最终出资人的其他承诺

长洲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尚松其他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和化

州市松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减持珠海中富股份的情况;广东长洲投资

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认购取得的珠海中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财通基金资管计划委托人的承诺

1、本人在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资管计划中的出资系本人

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3、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

利实施。

4、本人与资管计划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对

资管计划的最终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

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

5、本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

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方的情形。

6、本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本人与参与

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

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

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8、本人承诺,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

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本人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将资管计划用于认

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资管计划。如本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缴足认购

资金的,本人将按未缴付资金数额的 10%向资管计划的受托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9、在资管计划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即锁定期)

内,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资管计划份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主

动退出资管计划。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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