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界
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现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有
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增加资源储备,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核
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运营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2016 年 1 月 2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12.3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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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认购人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
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实施。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
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回报
规划。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参与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出资认购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升级,加快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维护了全体股
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董
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参与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投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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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介刚 甘为民 钟永成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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