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6年1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6年1月26日15:00至2016年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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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839,537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59.1033%。其中,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人数共12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190,899,093股,占本司总股份
1,805,043,279股的10.575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15,940,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28.58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50,899,093股,占公司总股本
1,805,043,279股的30.5200%。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
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议
案》
同意 1,066,802,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65%;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0,862,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7%;反
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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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毛精纺制品有限公司的议
案》
同意 1,066,802,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65%;反
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0,862,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7%;反
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
份额出资缴纳期限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现场参会的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本公司 515,940,444 股,占股份总数的 28.58%)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360,000,000 股,
占股份总数的 19.94% )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0,862,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7%;反
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孙庆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005,487,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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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9,547,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617%。
表决结果:通过
4.2 选举冯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005,487,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9,547,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6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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