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合肥天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咨询意见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城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意见出具之前已发生并存在
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咨询为股东合
肥天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创业”)所持公司股份申请解除限售
事宜,提供本咨询意见如下:
经核查,合肥城建首次发行上市时,天润创业作出以下承诺:自合肥城建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合肥城建股份,
也不由合肥城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天润创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合肥城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咨询意见出具之日,天润创业遵守了其在合肥城建首次发行上市时所
作的承诺,自合肥城建 2008 年 1 月 28 日上市以来的十二个月从未减持过公司股
份;同时,天润创业承诺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即自 2009 年 1 月 28 日起,公司
可按每年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天润创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25%的比
例,分四年为天润创业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公
司已满足为天润创业在合肥城建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锁定手
续的条件。
本律师认为,公司可以为天润创业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
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天润创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此外,天润创业所持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的变动,还应当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