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灿坤股权涉及的
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厦门灿坤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全体董事审阅了公司拟转让控
股子公司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62.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予控股
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漳州灿坤”)的相关文件。为转让上海灿
坤实业有限公司 62.5%股权提供定价依据,公司和漳州灿坤商议后,由漳州灿坤
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62.5%股权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
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胜任本次评估
工作。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除
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
2、 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选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此次资产评估工作,选聘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
3、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
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评估参数可靠。评
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5、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62.5%股权的评估结果能够反映
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认为:在公司拟转让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62.5%股权涉及的评估事项中,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一致,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