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豫金刚石 公告编号:2016-006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38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
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
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郭留希为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州冬青
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为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出资设立,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其他 3 名认购对象北京天证远洋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登营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信息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
本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相关关联方均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
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公司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保护各类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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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一)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
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
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除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闵守生的儿子闵亮曾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卖出豫
金刚石股票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股的
除豫金刚石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
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3、闵守生及其子闵亮均系在豫金刚石股票停牌之后获悉豫金刚石正在筹划
重大事项,并在之后通过公开途径得知豫金刚石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闵守生未以任何形式参与过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方案的
筹划和决策,其子闵亮上述买卖豫金刚石股票行为发生时,并未掌握有关豫金刚
石重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
4、本公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利用信息
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七款的规定。
5、本公司没有、且不会越权干预豫金刚石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二)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闵守生及其儿子出具的承诺
1、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闵守生出具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之子闵亮均系在豫金刚石股票停牌之后获悉豫金刚石正在
筹划重大事项,并在之后通过公开途径得知豫金刚石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参与过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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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筹划和决策,也从未向本人之子闵亮透露过关于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的任
何信息。
(2)本人之子闵亮在买卖豫金刚石的股票时,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
息外,未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处预先获得任何与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有关的
信息。本人之子闵亮上述买卖豫金刚石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
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本人之子闵亮上述买卖豫金刚石股票行为发生时,并未掌
握有关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
(3)本人目前未持有豫金刚石股票。本人承诺:直至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
成功实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之子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
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2、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闵守生之子闵亮出具的承诺
(1)本人是在豫金刚石股票停牌之后获悉豫金刚石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并
在之后通过公开途径得知豫金刚石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本人的父亲闵守生从未向本人透露过关于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的任何
信息。
(2)本人在买卖豫金刚石的股票时,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未
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处预先获得任何与豫金刚石重组、非公开有关的信息。本
人上述买卖豫金刚石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
为。本人上述买卖豫金刚石股票行为发生时,并未掌握有关豫金刚石重组、非公
开的内幕信息。
(3)本人目前持有豫金刚石股票 7,000 股。本人承诺:直至豫金刚石本次
非公开成功实施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
豫金刚石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亦不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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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2、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除豫金刚
石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
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
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3、本人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事宜中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人将持续督促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本人没有、且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
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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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公司非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关联方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六、郭留希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认购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的股份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
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人不存
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承诺最
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相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
案前到位。
4、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
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人将向豫金
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人应付全部股份认购款 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本人将补足损失。
七、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一)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出具的承诺
1、本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本次认购豫金刚石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行为系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的股份系本企业真
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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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
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利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4、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保证认购资金将最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相关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5、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企业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
付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企业将向
豫金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企业应付全部股份认购款 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将补足损失。
6、本企业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
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
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
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二)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
(普通合伙)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
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持郑
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均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
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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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对象及其他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3、本人与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任豫金刚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职务,除此之外,
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5、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所持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的合伙份额,亦不退伙。
6、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
合伙)账户内,否则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石签署
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自
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
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
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八、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1、本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本次认购豫金刚石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行为系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
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系本企业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
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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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
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
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利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4、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保证认购资金将最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相关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5、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企业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
付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企业将向
豫金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企业应付全部股份认购款 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将补足损失。
6、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转
让其持有的豫金刚石股票,且本企业的合伙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本企业出资份额
或从本企业退伙。
7、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同受本企业合伙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豫
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
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
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8、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等豫金刚石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
联关系。
9、本企业的合伙人为王德立、王刚;本次发行另外一名认购对象北京天空
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最终出资人包括:王刚、王德华、王强、王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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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自然人关系如下:王刚为同一人,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
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企业与豫金
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0、本企业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股份,系本企业自主投资决策,与本
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二)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王刚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
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
持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均系本人真实所有,
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与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
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与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另一名合伙人王德立,
本次发行另外一名认购对象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最终出资人王
刚、王德华、王强、王波,存在如下关系:(1)本人同为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2)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立
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人与豫金刚石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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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所持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亦不退伙。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账户内,否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
金刚石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三)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王德立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
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
持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均系本人真实所有,
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3、本人与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
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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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与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另一名合伙人王刚,本
次发行另外一名认购对象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最终出资人王刚、
王德华、王强、王波,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王德华系王
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
哥哥。除此之外,本人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
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所持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亦不退伙。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账户内,否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
金刚石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九、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出资人出具
的承诺
(一)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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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本次认购豫金刚石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行为系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
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系本企业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
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
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
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利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4、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保证认购资金将最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相关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5、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企业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
付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企业将向
豫金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企业应付全部股份认购款 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将补足损失。
6、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转
让其持有的豫金刚石股票,且本企业的合伙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本企业出资份额
或从本企业退伙。
7、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同受本企业合伙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豫
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
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
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8、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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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等豫金刚石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
联关系。
9、本企业的最终出资人包括:王刚、王德华、王强、王波,本次发行另外
一名认购对象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王刚、王德立,
上述自然人关系如下:王刚为同一人,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
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企业与豫
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0、本企业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股份,系本企业自主投资决策,与本
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二)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出资的行为系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
金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
资的情形,本公司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均系
本公司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公司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
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豫金刚石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最终出资人王强、王波、王德华,与北京天空鸿鼎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刚,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刚,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
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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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公司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
人/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份额,亦不退伙。
8、本公司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
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公司应间
接承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
石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9、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的企业,自
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
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
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三)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王刚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
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持北
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均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
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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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3、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德华、
王强、王波,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
刚,存在如下关系:(1)本人同为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合伙人,(2)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
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人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份额,亦不退伙。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石签署
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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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四)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出资人中技建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
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资金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公司所持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均系本公司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
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公司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他间接出资
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公司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最终出资人王波、王德华,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刚、王强,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刚,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
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
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公司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
人/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本公司所持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的股权,亦不转让间接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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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
8、本公司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
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公司应间
接承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
金刚石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9、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的企业,自
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月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
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
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五)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出资人王强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系本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
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持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的股权均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
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他间接出资人
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刚、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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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王波,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
刚,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
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
人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
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的股权,亦不转让间接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
份额。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
石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六)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出资人王波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技建投
资(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资金均为本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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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
持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均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
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他间接出资人
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刚、王
德华、王强,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
刚,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
王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
人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
联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
股权,亦不转让间接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石签署的《股
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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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七)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出资人王德华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技建投
资(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资金均为本人合法
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人所
持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均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
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他间接出资人
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最终出资人王刚、王
强、王波,以及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王德立、王刚,
存在如下关系:(1)王刚为同一人,(2)王德华系王德立的哥哥,王刚、王
强系王德立的儿子,王波系王德华的儿子,王刚系王强的哥哥。除此之外,本人
与豫金刚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各级合伙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关联
关系。
6、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各自认购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均系其自主投资决
策,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均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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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豫金刚石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豫金刚石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
股权,亦不转让间接所持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8、本人将最迟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豫金刚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豫金刚
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将本人应间接承
担的用于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缴付至中技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账户内,否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与豫金刚石签署的《股
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股的企业,
自豫金刚石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 年 9 月 17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
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
收益全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十、认购对象朱登营先生出具的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认购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的股份系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
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人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人不存
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3、本人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承诺最
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相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
案前到位。
4、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
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人将向豫金
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人应付全部股份认购款 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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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本人将补足损失。
5、除认购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外,本人与豫金刚石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投资、亲属、任职等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至第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章等
规定的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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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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