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选冷雪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冷雪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建平先生、章新蓉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趋
好,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广大股
东的根本利益,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董志、李嘉明、顾维军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