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20: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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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

1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卓越,

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行业领导者。

2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

承担的其他义务。 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得投资者对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

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应

当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 3%(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累计计入该

比例中),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权

益变动报告书: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

所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的时间及方式。若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

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监事候选人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的提案(含临时提案),需连续 180 日以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的股东方可提出。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 (三)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表担任的,由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四)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 会选举;

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四)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事会;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 事会;

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 的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董事或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

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责。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同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提名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1/3。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每年更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过董事会总人数的 1/5;任期届满需换届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时,新的董事和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各自总

投于一人,股东大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 人数的 1/3,但如换届时,需更换全部的

监事的人数,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的 独立董事,则新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

多少确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 会总人数的 3/5。董事、监事主动辞职的,

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不计入不得更换和改选的比例中,由原提

(一)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非 名人提出新候选人,原提名人为上一届董

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选举; 事会和监事会的,则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

(二) 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须 会提出新候选人。

在每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三) 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积投票制的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投于一人,股东大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

(四) 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的有效 监事的人数,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的

表决权总数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多少确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

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一)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非

位股东所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选举;

有效表决权总数。其所投出的票数小于或 (二) 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须

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 在每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如选票上该股东 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所投出的票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三) 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

1、 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 积投票制的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

选人的,则该名候选人的得票数按该股东 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2、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 (四) 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的有效

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表决权总数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 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 位股东所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确认的或重新确认后仍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效表决权总数。其所投出的票数小于或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

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如选票上该股东

(五)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所投出的票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1、 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

事或监事,但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 选人的,则该名候选人的得票数按该股东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2、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

的二分之一。 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六) 如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

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确认的或重新确认后仍超过了其合法拥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重新 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选举;重新选举时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 (五)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选者,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重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但若 事或监事,但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不能达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事人数的,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 的二分之一。

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 (六) 如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 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重新

选举;重新选举时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

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重

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但若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6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为具有三年以上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从业经验或者为集成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电路设计行业公司提供过咨询、顾问服务

民事行为能力; (含担任董事)的自然人(但独立董事不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受前述条件限制)。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董事: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5 年; 行为能力;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到期未清偿;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员,期限尚未届满; 未清偿;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月内离职。 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定的其他内容。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个月内离职。

政处罚;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政处罚;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司解除其职务。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条规定

的担任董事应具备行业从业经验或者行

业服务经验情形和/或出现不得担任董事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7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

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 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

大交易事项: 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十)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 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 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事项; 事项;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 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的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关联交易 外的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 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十三)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公司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外的公司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借款额度,决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借款额度,决

定公司用于融资的资产抵押、质押额度; 定公司用于融资的资产抵押、质押额度;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设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 设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 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除对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 外投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授权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 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提供财务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 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对外投资、 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以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该 财务资助的除外)、对外担保以及日常关

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联交易事项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

审议。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所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1,

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风险投资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 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应当 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核、批准;超过限额的,由董事会审议。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对外投资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务。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

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8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不设副董事长。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需在连续三年以上

担任公司董事的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9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 (二)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 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

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 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

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

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 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

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情况;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四)审议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1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

括:(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

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除外;(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

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进行的投资;(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 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事。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

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

1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二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关于不得担任

员。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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