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20: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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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对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战略需要,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支持的政策,基于独立判

断,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本人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

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进行分析,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承诺,相关承诺能够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于此,本人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

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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