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养殖分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保证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
对上述子公司拟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对中程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的
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孟素荷 赵虎林 潘克勤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