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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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问询函》的

回复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LAW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站:www.tylaw.com.cn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问询函》的

回复意见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三元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三元股份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201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

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9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要求律师核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回复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回复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1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

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回复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

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回复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回复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相关要

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回复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回复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意见中的用语及其简称均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的用语及其简称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6:“预案披露,本次盈利预测补偿方为首都农业集团等 4 个交

易对方,补偿范围为标的资产 50.87%股权,京国管二期和投资发展中心不参与盈利

预测补偿。京国管二期、投资发展中心与首都农业集团同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控制的企业,请补充披露其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重

2

组办法》的规定。”

一、京国管二期与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三元股份签署的《盈利补偿框架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盈利预测补偿安排中,由首都农业集团、西郊农场、京泰百鑫、艾莱宏达共同承担

补偿义务,京国管二期与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补偿义务,作出该等安排的主要原因

如下:

1、2012 年 9 月,京国管二期、投资发展中心以增资方式取得艾莱发喜的股权。

截至《盈利补偿框架协议》签署时,京国管二期持有艾莱发喜 5.87%的股权,投资

发展中心持有艾莱发喜 33.26%的股权。根据艾莱发喜各股东签署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艾莱发喜的最

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京国管二期委派 1 名董事,投资

发展中心委派 2 名董事,其余 4 名董事分别由业绩承诺方各自委派 1 名,京国管二

期、投资发展中心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中不占多数。因此,京国管二期、投资发展

中心依其所持股权及董事席位,对艾莱发喜均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2、根据京国管二期、投资发展中心的确认,京国管二期、投资发展中心主要作

为财务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艾莱发喜的股权,对艾莱发喜的重大决策未施加实质影响,

亦不参与艾莱发喜的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拟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且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京国管二期、

投资发展中心未参与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业绩预测及估值,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盈利补偿方案的筹划。

3、首都农业集团及其控制下属企业西郊农场、京泰百鑫合计持有艾莱发喜 46.19%

的股权,首都农业集团对艾莱发喜具有实际控制力。艾莱宏达系艾莱发喜的员工持

股平台,主要股东为艾莱发喜的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对艾莱发喜的生产经营管理具

有实质影响力。因此,首都农业集团、西郊农场、京泰百鑫及艾莱宏达对标的公司

未来业绩的预测及估值具有实质掌控力和影响力。为此,经各方自主协商,确认京

国管二期及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京国管二期以及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盈利预测

补偿义务,具有合理性。

二、京国管二期以及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符合《重组办法》的规

3

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

该等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

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管

中心”)未实际控制京国管二期及投资发展中心,也未实际控制首都农业集团及三元

股份,京国管二期及投资发展中心不属于三元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

关联人,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的上述规定,京国管二期与投资发展中心是否采

取业绩补偿措施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其自主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京国管二期与投资发展中心

1、北京国管中心未控制京国管二期

根据京国管二期的合伙协议,京国管二期的合伙人为北京京国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下称“京国管管理公司”)、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北京股

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京国管管理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京国管二期的组织架构如下: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100%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92%%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75%

保定太行和益水泥有限公司

100%

北京京国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6.675% 0.106% 43.219%

北京京国管二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京国管二期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京国管二期设立的目的为向艾莱发喜投资,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京国管二期不得从事与此无关的任何业务,普通合伙

人亦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其他业务。因此,京国管二期的经营行为仅针对投资

艾莱发喜,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能作出其他投资决策。另外,

转让或者处分京国管二期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不动产、知识产

权,对外借款或者贷款,提供担保等重大事宜,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

北京国管中心并没有控制京国管二期的经营行为。

2、北京国管中心未控制投资发展中心

根据投资发展中心合伙协议,投资发展中心的合伙人为北京股权投资发展管理

有限公司(下称“投资管理公司”)、CPEHK Limited、北京国管中心,其中,投资管

理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发展中心的组织架构如下: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摩根资产管理私募股权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1.67% 58.33%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

管理有限公司 CPEHK Limited

1.500% 0.002% 98.498%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二期(有限合伙)

(1)根据投资发展中心的合伙协议,投资发展中心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下称“投委会”),除非进行某一投资或处置某一投资已被投委会批准,否则投

资发展中心不能进行该投资或处置该投资。投委会的决议最少应获得 75%以上投委

会成员的同意,投委会的成员由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公司确定。

(2)目前投资发展中心投委会的成员共 6 名,其中 3 名成员由北京国管中心提

名,北京国管中心提名的投委会成员未达到投委会作出决策的最低人数要求。因此,

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投资发展中心的决策机构。

(3)根据投资管理公司章程的规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发展中

心投委会的设置及成员的委派或提名。该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北京国管中

心有权任命 3 名董事。董事会的最低召开人数应不少于全部董事的 2/3,且董事会作

出决议需出席董事会的 2/3 或超过 2/3 的董事批准,或由全体董事的 2/3 或超过 2/3

书面批准,部分重大事项需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因此,北京

国管中心提名的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未达到董事会作出决策的最低人数要求,北京国

管中心不能单方决定投资发展中心投委会的成员组成。

综上所述,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投资发展中心。

(二)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首都农业集团及三元股份

6

1、北京国管中心与北京市国资委的关系

北京国管中心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 亿元,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北京国管中心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北京市国资委作为出资

人代表出资组建的国有资本经营与股权管理机构。北京国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

实现北京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进行产业投资,为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推动国

企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运营,为实现国有股权管理持有其他国有企业的股

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章程》

的相关规定:

(1)北京国管中心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

营层为执行机构的经营管理架构,管委会负责北京国管中心的重大决策。

(2)管委会成员由北京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管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国资

委主任担任,管委会主任为北京国管中心法定代表人。

北京国管中心对外投资管理履行经营层审议、管委会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审

批的决策程序。

因此,北京国管中心的组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大举

措,是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北京国管中心应属于《上市规

则》第 10.1.4 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北京国管中心与首都农业集团、三元股份的关系

(1)北京市国资委向北京国管中心划入首都农业集团股权的情况

2009 年 10 月,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将其持有的包括首都农业集团、北京金隅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隅集团”)在内的 5 家北京市属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

国管中心。尽管北京国管中心代表北京市国资委持有该等划入企业的股权,但根据

北京市国资委与北京国管中心共同签署的划入企业章程的规定,包括首都农业集团

在内的划入企业“的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首都农业集团直接持有三元股份 35.79%的股份,并通过

下属企业北京企业间接持有三元股份 21.82%的股份,合计持有 57.61%的股份,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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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元股份的国有股东权利仍由首都农业集团及其

控制的下属企业行使,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并不因北京国管中心代表北京市国资委

持有首都农业集团股权而发生变化。

(2)北京国管中心与首都农业集团、三元股份关系的认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首都农业集团仍由北京市国资委控制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北京市国资委仍为首都农业集团(包括其下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基于上

述,北京国管中心应属于《上市规则》10.1.4 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本

所律师认为,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首都农业集团及三元股份。

综上,京国管二期和投资发展中心不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的安

排具有合理性;北京国管中心未实际控制首都农业集团及三元股份,亦未实际控制

京国管二期以及投资发展中心,京国管二期以及投资发展中心不属于三元股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经各方自主协商,京国管二期与投资发展中心不

承担盈利预测补偿的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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