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