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6-00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
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
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
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编号:2014-027
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
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 年 6 月 19 日,本公
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1-1 号查封、
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详见公司 2015-
012 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本案已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在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庭,因庭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故法院宣布休庭(详见公
司 2015-022 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2016 年 1 月 5 日,本案在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详见公司 2016-001 号公告)。
另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准许原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金安支行的起诉(详见公司 2016-002 号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
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依据(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1 号民
事裁定,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了被告文盛公司在该院的执行款 5600 万元,现原告富邦公司又向本院申
请追加财产保全 2000 万元,并已提供担保,而被告文盛公司为确保本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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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由被告文盛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 80 号的房地
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0 号、沪房地徐字(2014)
第 015031 号]及案外人文盛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
保全金额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
证号为 X 京房权证字第 148554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 出)第
00157 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文盛公司提供的上述房地产可为原
告富邦公司追加的财产保全数额 2000 万元进行担保。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查封被告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 80
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0 号、沪房地徐字
(2014)第 015031 号]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
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X 京房权证字第 148554 号、土地使
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 出)第 00157 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有判决结果,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诉讼的
进展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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