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18: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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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6 证券简称:安科瑞 公告编号:2016-014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安科瑞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6年1月2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

月25日15:00至2016年1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575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73%,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574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出让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26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关联股东吴建明回

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6%;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罗叶兰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74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6%;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汤建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74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6%;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26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关联股东吴建明回

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6%;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杨钊、律师韦笑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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