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独立意见
本次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主要为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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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并同意 142 名激励对象获
授 1,1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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