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1-26 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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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宗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司的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四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履行以下程序:

(一) 投资动议。投资动议由投资发起单位汇总,并进行前期调研,形

成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投资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报请总裁审批通过后,按照《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按规定权限报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投资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报告和批准的内容

实施;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须及时报请批准。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分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

准和总裁批准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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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

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除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以外,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

(一) 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二)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的评估值、审计值或账面值(以较高的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三) 其他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明确授权总裁审批以外的对外投资项

目。

上述情况下的对外投资项目议案均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根据本

制度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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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上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外,其他对外

投资事项由总裁决定。

第十条 已经获得公司批准的项目,法律或者行政规章有前置审批程序规定

的,公司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相关的审批部门或审批机构批准,未获批准不得

实施。

第十一条 在总裁授权认可的前提下,有关事业部、单位或部门可作为项目

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根据总裁授权和公司项目管理过程管理要

求,负责承担投资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投资发展部联合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

导、把关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前述流程审核立项、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修订案的审

查批准,必须先经公司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如遇财务、人事相关事项须经财务、

人力资源等部门出具意见,承担单位(部门)据以修订,并经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且加盖公司印章后按照相关文件约定的生效条款生效。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应由公司总裁决

策一定比例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所设立公司的实际管理。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和监控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需要设立项目组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组

织落实。

第十六条 投资完成后,投资发展部报告公司总裁,向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管

理,公司总裁安排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运行或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已经批准的项目,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可以由

承担单位(部门)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应当备文论证,说明理由。超过六个月未

实施,也未报告理由的,公司可以按照审批的权限范围和程序申请撤销。未获得

撤销审批的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擅自撤销。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联合相关部门负责跟踪,

跟踪期为项目审批至项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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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的清算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之投资清算是指公司投资设立的控、参股公司清算,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修订案、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 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清算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司通过派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其他投资方股东表达公司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清算应当纳入当年度公司投资调整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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