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093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龙盛”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傅肖宁律师参加浙江龙盛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2、《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4:4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
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
厅。
1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2 人,代表股份 1,018,258,538 股,占浙江龙盛股本总
额的 31.29%。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2
/法律意见书
A股 1,017,533,904 99.92 474,056 0.04 250,578 0.04
2、议案名称:《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17,533,904 99.92 474,056 0.04 250,578 0.04
3、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17,531,004 99.92 409,256 0.04 318,278 0.0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