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进展情况,公司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了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2.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上述议案,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3.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
资质,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现实及可预期的
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均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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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5.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采取
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
则,本次评估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和确定是谨慎、合理和可行的,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
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
6. 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收购杭州工商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的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参照评估
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关于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未
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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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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