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26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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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进展情况,公司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了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2.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上述议案,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3.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

资质,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现实及可预期的

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均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1

定执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5.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采取

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

则,本次评估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和确定是谨慎、合理和可行的,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

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

6. 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收购杭州工商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的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参照评估

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关于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未

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2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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