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独立董事对五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5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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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五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的审阅,经过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认

真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内蒙古福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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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的审议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

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论证了本次发行具备必要

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等因素,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的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该规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

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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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保障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发行

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签署:

高学敏 王贵强 王莉 邱连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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