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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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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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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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201,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055,2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45,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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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美国 Avioq,Inc.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20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 弃 权 : 0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2、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20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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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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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魏栋梁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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