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6-003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以传真
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名。本次会议出席人
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表决
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4,2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 4,2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
二个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6500.00 万元,担保期
限为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起一年。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
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为 65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起一年。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聘任朱知国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知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任朱知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
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朱知国先生个人简历附后。
四、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追加投资用于“大
寨锗矿膏体充填系统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1600.00 万元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并用于 “大寨锗矿膏体充填
系统项目”。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追加投资用于“大寨锗矿膏体充填系统项目”的公告》。
五、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追加投资用于“大
寨锗矿 1410 至 1370 水平延深工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2600.00 万元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并用于“大寨锗矿 1410 至 1370
水平延深工程”。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追加投资用于“大寨锗矿 1410 至 1370 水平延深工程”的公告》。
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追加投资用于“中
寨煤矿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3400.00 万元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并用于“中寨煤矿技改工程建
设项目”。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追加投资用于“中寨煤矿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1 月 25 日
附件:朱知国先生个人简历
朱知国,男,出生于 1980 年 9 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在读研究生。2008 年 8 月至今,在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工作,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生产技术部经理,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今任执
行董事。
朱知国先生本人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