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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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一月

声明与承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

勉尽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

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

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具有独立性。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所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依据是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

资料,提供方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保证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

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京

2

新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京新药业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京新药

业董事会发布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公告以及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全文。同时,本独

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分别由具备

资质的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执业标准出具,并对各自的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京新药业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

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仅就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

所涉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

预测、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京新药业的文件引述。

4、本核查意见仅供京新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

本核查意见

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情况报告书、上市公告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

市公告书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京新药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以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

易行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巨烽显示

购买资产 90%股权的交易行为

京新药业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 指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包括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巨烽全体股东及募集配套资

交易对方 指

金认购方吕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巨烽全体股东,包括张雄、倪正华等 9 名自然人和复星平耀、

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南海成长、鲁证投资 3 家法人机构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上市

指 吕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90%的股权

盈利预测承诺补偿主体 指 张雄、倪正华

巨烽显示、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复星平耀 指 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海成长 指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证投资 指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交易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重组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的本次交易标的资

交割日 指

产进行交割的日期

过渡期 指 本次交易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 公司就审议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即

会 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五次会议

京新药业与巨烽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资产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 指 京新药业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指 京新药业与吕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合同》

天册律师、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 2 号—上

《业务指引》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巨烽显示 90%的股权,剩余

10%的股权由标的公司股东张雄继续持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 69,300 万元,

其中现金对价支付金额 27,720 万元,占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 40%;股份支付对

价 41,580 万元,合计发行股份 19,511,966 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 60%,具

体情况如下:

支付对价 现金对价金 股份对价金 发行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数(股)

1 张雄 18,849.60 3,769.92 15,079.68 7,076,340

2 倪正华 15,607.44 3,277.89 12,329.55 5,785,804

3 复星平耀 11,550.00 11,550.00 0.00 0

4 南海成长 7,877.10 3,150.84 4,726.26 2,217,860

5 林恩礼 5,027.02 0.00 5,027.02 2,358,997

6 鲁证投资 3,580.50 1,432.20 2,148.30 1,008,118

7 韩锦安 2,269.19 0.00 2,269.19 1,064,847

8 郭晓峰 1,640.72 1,640.72 0.00 0

9 魏永泽 1,256.72 1,256.72 0.00 0

10 韦经晖 1,256.72 1,256.72 0.00 0

11 郭靖宇 308.00 308.00 0.00 0

12 陶峰 77.00 77.00 0.00 0

合计 69,300.00 27,720.00 41,580.00 19,511,966

此外,京新药业本次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金额为 29,035 万元,占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

41.90%,其中 27,720 万元用于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支付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本

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的支付。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285 号”《资产评估报告》,巨烽显

示 100%股权评估值为 77,100.00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巨烽显示 90%股权对

应的评估值为 69,390.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为 69,300.00 万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即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等 4

名自然人和南海成长、鲁证投资 2 家法人机构。发行对象以其合计持有的巨烽显

示 54%的股权认购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向交易

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21.46 元/股。若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京新药业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条款,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1.5 元现金,因此,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

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 21.31 元/股。

(五)发行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向各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向各交易对方支付

的股份支付对价除以股份发行价格的数额,根据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登公司的

登记,京新药业本次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对价金额(万元) 发行股份数(股)

1 张雄 15,079.68 7,076,340

2 倪正华 12,329.55 5,785,804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3 4,726.26 2,217,86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林恩礼 5,027.02 2,358,997

5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148.30 1,008,118

6 韩锦安 2,269.19 1,064,847

合计 41,580.00 19,511,966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8,645.09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0,596.29 万股,本

次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6.38%。

(六)锁定期安排

张雄、倪正华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

日起的 36 个月分 3 期解锁,每 12 个月末解锁比例依次为 30%、30%和 40%。鲁

证投资、南海成长、韩锦安、林恩礼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

股份上市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解锁。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有关

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为 290,349,985.98 元,占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总额

的 41.90%。

(二)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

司审议本次重组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向吕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90%,即 21.46 元/股。若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

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京新药业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条款,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1.5 元现金,因此,本次向吕钢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益分

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 21.31 元/股。

(四)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

(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向吕钢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为按照配套融资金额除以股

份发行价格的数额,根据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登公司的登记,本次交易募集配

套资金向吕钢发行股份的股数为 13,625,058 股。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8,645.09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1,958.79 万股,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26%。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吕钢认购的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特定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特定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为 290,349,985.98 元,其中 27,720 万元用于本次资产购买

的现金支付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

用的支付。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交割过户、募集配套资金以

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15年5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

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

2、2015年6月29日,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复星平耀、南海成长、鲁证投资作出

内部决议,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与本公司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巨烽显

示全体股东已放弃本次交易巨烽显示9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2015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

书(草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2015年7月27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与盈利承诺补

偿主体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5、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

方案。

6、2015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93

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

7、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张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8、2015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巨烽显示 90%股权过户

至京新药业名下的工商变更,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9、2015 年 12 月 8 日,上市公司收到吕钢缴纳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款(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后的净额)。

10、2015年12月9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的新增股份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05”《验资报告》。

11、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6日就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增发股份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深圳证登公司

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京新药业已

办理完毕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1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完

成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申请工作,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于2016年1月26日

上市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二)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张雄、倪正华、林恩

礼、韩锦安、郭晓峰、韦经晖、魏永泽、郭靖宇、陶峰等 9 名自然人和复星平耀、

南海成长、鲁证投资三家法人机构所持有的巨烽显示 90%股权已过户至京新药业

名下,巨烽显示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7826J)。

此外,京新药业与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签署了《资产

交割确认书》。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巨烽显示

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日,即 2015 年 12 月 4 日。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交易对

方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各方对标的资产交割时间、过程

及结果均无异议。京新药业自交割之日起即为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合法享有和承

担标的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京新药业与购买资

产交易对方已就标的资产办理完成了交割过户手续,京新药业目前已合法拥有巨

烽显示 90%股权。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巨烽显示 9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巨烽显

示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四)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7日,吕钢已将认购款290,349,985.98元汇入西南证券为京新

药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定的专项账户。2015年12月8日,西

南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280,629,985.98元划转至发

行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2015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及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向部分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五)验资情况

2015年12月9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05”《验资报

告》,确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

本已经到位。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9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发行股票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3,137,024,

均为有限售条件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31元,其中张雄、倪正华、南海成长、

林恩礼、鲁证投资、韩锦安等以本次交易相关股权作价415,800,000元认缴出资,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钢以货币资金290,349,985.98元认缴出资。

(六)本次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就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增发股份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深圳证登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京新药业已

办理完毕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发行登记等事

宜的办理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登公司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期间损益的确认与归属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2015 年 12 月 4 日(标

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巨烽显示 90%股权变更

后的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巨烽显示 90%股权的交割日,京新药业将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以该日期为审计基准日出具有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的专项审计报

告。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即,

如果期间内因标的资产亏损而造成标的资产在交割日的价值低于评估值,亏损金

额由交易对方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补足;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

间内实现的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

期间损益情况将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后续出具的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以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相关

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交易

发生变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改组标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并由上市公司委派的

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标的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改设一

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

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

2015 年 7 月 2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与盈利承

诺补偿主体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上述协议均已

生效,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已正常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未出现违反该等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主要包括盈利预测补偿承诺、股份锁

定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京新药业已在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详细披露了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

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京新药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

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续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

的风险。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

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交易各方切实履行其在

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七、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京新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实施已经按照《重组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京新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已经完

成,上市公司已完成向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

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京新药业已合法持有巨烽显示 90%的股权。上市公司已完

成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事宜,并向部分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

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后续事项的执行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

本条件,同意推荐京新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勇 秦晋

项目协办人:

胡晓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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