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5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70 号)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 3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828,800
股,发行价格为 28.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69,112,70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179,245.2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50,933,458.7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川
华信验(2016)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近日
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经协商,
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协议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重庆莱美药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国金证券
310002762920011****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利国、徐彩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监管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本《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