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进
行了审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相关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沟通和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东对解除承诺的原因分析以及公司对股东解除
承诺所造成影响的分析符合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临时)审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融信南方对解除承诺的原因分析符合实际情况。
3、公司股东融信南方解除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
规定。
4、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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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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